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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保障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与子女会见、交流的权利,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了解,更多离婚父母开始注重自己探望权的实现,进而引发的探望权纠纷也日益增加。探望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因曾经存在较特殊的关系,所以矛盾中常掺杂着个人情感冲突,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显得更加棘手。设立探望权的主要目的不只是满足离婚父母和子女继续交往的意愿,更是为了减轻未成年子女因家庭破碎而受到的伤害,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已明确确立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父母离婚已给子女带来了不小的伤害,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离婚后合适的继续交往模式来安抚子女受伤的心灵,而且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或母扮演的角色不同,对子女身心发育产生的作用也不同,如果和子女直接生活一方断然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也不利于子女成长发育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由于我国当时设立探望权制度时各方面经验缺乏,使得《婚姻法》中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进而也影响了实践中对探望权纠纷的妥善解决。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子女的利益,维护离婚后双方家庭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对探望权纠纷解决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对此,笔者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探望权相关研究成果作了理论学习,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国外的探望权纠纷解决制度并总结对我国的启示,又用实证研究法对我国各地网站发布的关于探望权纠纷的新闻素材作了收集整理,以此来总结反思我国探望权纠纷解决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子女诉讼地位、限制探望权的司法判断要素、父母教育、支援探望权履行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纠纷解决制度的对策,以期能够为妥善解决探望权纠纷、保护子女最大利益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