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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醉驾入刑对于减少醉酒驾驶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肯定。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就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进行了草案审议。最终确定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以及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这四类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内容。但是,从立法抉择到司法适用,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的争议、讨论都相当激烈,并且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本文以危险驾驶罪第三方责任为研究对象,针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监督过失问题以及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第三方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对监督过失理论下危险驾驶罪第三方责任分配不清晰的情形、危险驾驶罪第三方构成交通肇事罪时是否存在共犯的情形,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共识。针对上述有关危险驾驶罪第三方责任的三个问题,本文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以公平为基本理念,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危险驾驶罪第三方共犯、监督过失以及结果加重情形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客观和主观、有罪或无罪这两个方向深入研究。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更好的保障公民、集体和国家的财产和利益。在研究危险驾驶罪第三方责任时,不能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简单理解,应当解释危险驾驶罪第三方责任规定的内涵,并结合立法原意、刑法总则和分则理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