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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的行政接管掀起了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新一波热潮。
在制度最优选择上,由于行政接管处在行政法和商法交叉领域的特殊位置,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不光要实现行政法上的行政目的,还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行政接管以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等主体的利益、维护金融行业经营秩序、避免或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为目的,并贯彻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保护市场主体基本经济权利原则、政府干预与行业、企业自律相结合原则等体现市场经济规则的经济行政法基本原则。正是基于上述原则,间接接管采用公法与私法相结合、强制手段与企业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程序上采用“双阶理论”模型,与直接接管相比更能在行政机关和接管主体的角色分工上呈现出优势,更有利于行政接管中公平和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
在实施方式上,行政机关只有在金融机构发生实际危机或可预见的危机,并且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实现重整,而其破产又可能导致金融动荡时,才可以宣布行政接管。同时,宣布接管的行政机关和被接管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适格的行政机关越权干预市场和不适格的金融机构借行政接管逃避讨债的情况。对第三方合格接管主体应当采取招标方式从合适主体中选择,并签订行政接管协议明确其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接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