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处分是指为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或避免其再犯罪而采取的刑罚之外的专门性教育矫治措施,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的“善意的强制措施”,具有福利性、强制性、司法性的特点。其之所以产生,是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国家亲权思想、教育刑理论的推动,我国目前没有保护处分制度,仅有一些具有保护处分性质的处置措施,比如责令严加管教、警告、送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这些措施零散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既无体系性和结构性可言,也不是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罪错未成年人处置过度依赖刑罚,一方面是大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被处以刑罚,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另一方面当刑罚不能适用,则对行为人无计可施,只能“一放了之”。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保护处分制度,但有“恤幼”思想的历史传承,也有当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置原则,更有近四十年的未成年人司法的实践积累,应立足实际,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本文正文部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保护处分制度概述。本章重点介绍保护处分制度的概念、与相近概念的界限、保护处分的性质和保护处分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我国当前罪错未成年人处置现状,通过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梳理现有的处置手段,分析当前处置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章是我国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少年司法以来,不管是理念还是实践都有了一些积累,尤其是已经有了一些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处置措施,比较典型的是收容教养和专门学校制度。这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保护处分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章是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保护处分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实体方面包括保护处分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保护处分的种类等,程序方面以检察机关先议为核心,设计一套完整的从罪错行为的发现、调查到处置的完整程序: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后,由未成年人警察对案件本身进行调查,随后全案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官,由未成年人检察官根据决定适用保护处分还是刑罚。拟适用训诫、赔偿损失、禁止令、责令接受观护帮教的,可由检察官径行决定适用;拟适用约束性保护处分的,应将案件诉至少年法庭,提出处分建议,由少年法庭裁决适用;拟适用刑罚的,起诉至普通刑事法庭;少年法庭认为不宜适用保护处分的,退回案件,诉至普通刑事法庭,未检检察官认为应当适用保护处分的,可向少年法庭发出适用保护处分的检察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部分:一是明确了罪错未成年人的概念。虽然学界、实务界均广泛使用“罪错未成年人”术语,但其内涵一直未予明确,笔者通过厘清罪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未成年人与少年的界限,对该术语的内涵予以明确。二是通过梳理我国当前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现状论证了构建保护处分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实践积累论证了构建保护处分制度的可行性,最后立足实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出构建我国特色保护处分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