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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群体性行政矛盾日益增加,公害性群体事件频发。行政代表人诉讼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事关社会关系的稳定。由此,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成为行政诉讼法应该关注的问题。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审视。第一部分通过对行政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和主要类型的分析,界定了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和功能定位。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破解代表人诉讼案件立案难问题,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提高法院驾驭庭审的能力,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果最大化。功能定位是对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精神目标”的归纳。应当基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利益衡量和促进社会稳定四个功能定位来实施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并对其加以完善优化。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并通过与集团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比较,对域外相关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考察。通过考察,总结借鉴域外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则通过细化行政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机制、优化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调解、完善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审判程序、保障案件当事人上诉权,为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当然,诉讼不是万能的。结语部分提出我国行政代表人诉讼制度要结合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共同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解决贡献积极力量,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