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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土地承载着保障近7亿农民基本生活的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土地权益是她们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问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当前,随着中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新的形势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业税被取消,直接补贴得到兑现,农民在享有土地权益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不断减轻,从而使得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对于人多地少的农村来讲,土地稀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加速,全国各地出现了征地热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已成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焦点,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信访案件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11858件次,同比上升了25.8%。切实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不仅关系农民的生存发展,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基层社会问题。加强农村女性人口土地权益问题研究,促进妇女土地权实现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一,在理论层面,研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关注占妇女人口多数、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村妇女最关切的现实利益问题,可以加强和拓展中国妇女人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同时,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如何完善农村的现行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探索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又可以丰富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研究。其二,在现实层面,可以为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等社会组织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工作实践提供参考借鉴,强化我国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和政策的性别意识,化解日趋严重的土地纠纷与农村社会矛盾,探求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机制和有效措施,缩小法律上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农村妇女的土地问题首先是一个人权问题,即妇女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的问题,其次,农村妇女的土地问题又与土地制度整体的安排设计直接相关,另外还深受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本文以人权和人口法学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社会性别理论为指导,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我国部分地区的代表性经验模式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与男性不同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变化的过程中,表现为个体与家庭、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利益之争。概括起来,有四类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嫁到其他村的妇女。二是嫁给非农业户口即“农嫁非”妇女。三是离婚和丧偶妇女。四是招婿妇女及其家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客体内容分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分红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侵权方分别来自家庭、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呈现出长期性、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特征,问题的实质是:法律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的不公平,妇女主张土地权益通常是迫于生存压力或存在巨大的利益损失。本文认为,究其根源,农村女性人口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和丧失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既有法规政策制定层面的原因,如现有的法律政策有的缺少社会性别视角,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法规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如部分司法机关和地方基层政府执行法律政策不到位,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缺位等;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土地政策讲求稳定和长久的特性对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流动的现实缺乏足够关注,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家庭为单位对于调整个体利益矛盾缺乏依据;还有村规民约、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从夫居的社会习俗等“民间法”的深刻影响等。本文建议,参考部分地区的有益探索,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出明确界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尽早完善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和政策,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农村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等;二是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包括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管理,完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在部分地区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的股份化改造,将失地的农村妇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三是营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文化环境,包括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