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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浙江省丽水市为观察对象,考察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揭示政府干预乡村社区发展的必要性、主要途径、及其限度。
本文论证社区是讨论人类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变迁、社会成员归属形式变化的重要概念;每当社会面临危机,社区往往成为加强社会团结、对付困难的希望所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家和社会都希望借助社区发展,重新塑造聚居共同体生活,增加社会团结的基础;发达国家和地区则重新重视干预、支援在市场化进程中趋向衰退的乡村社区,以便形成更加合理、公平的社会结构和经济体系。中国更需要从人口、产业、文化和社会治理四个方面充分考虑乡村社区存在、发展的意义。首先,中国是个农业人口大国,大量人口将长期生活在农村,乡村社区仍将是组织乡村人口的共同体方式。其次,多数乡村社区与农业互相支持,对于保证食品供应及国家粮食安全有直接贡献。再次,乡村社区在自然环境、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代表着与城市社区不同的文化价值,扶持和发展乡村社区经常意味着保存文化多样性。最后,乡村人口在居住模式上有分散化和小聚居的特征,乡村社会治理仍然需要依托乡村社区。
然而,改革以来,中国乡村社区、尤其是欠发达区域的乡村社区,在传统产业、劳动力与资本拥有各方面都不具备市场优势。农业弱质、农民弱势、以及资本对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强烈索取等等,总体上会使乡村社区面临着衰退、衰败。无论基于经济优化还是社会责任,政府都需要积极干预、支持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这种干预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应该是大幅度提升乡村社区的基础条件、提高乡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事业的水平,进而激发乡村社区的经济活力,提升乡村社区发展能力,其前景则是在经济关系与社会结构上实现城乡社区的衔接。
实际上,地方政府在对乡村社区的经济支持和服务供给的过程中,也夹有自身的“理性计算”与“利益索取”,导致在实施有些政策时将成本隐蔽地转移给当地居民,从而呈现欠发达地区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面临的两个悖论:“市场的激励与侵蚀”、“国家的支持与索取”。因此,本文提出,欠发达地区政府在积极干预乡村社区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干预的向度、内容与限度。就干预的向度而言,地方政府有责任挽救市场化逐渐导入乡村后而趋向衰落的乡村社区;就干预的内容而言,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乡村社区居民的经济支持与服务供给;就干预的限度而言,地方政府需要既防止对市场力量的压制,又防止它对乡村社会的过度侵蚀,还要防止自己成为索取乡村资源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