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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作为法定管辖制度的一个辅助性制度,一直以来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现有立法对它的规定也相当简陋,完全的民事诉讼化,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然而,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有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行司法体制一时难以大变的情况下,管辖权转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突破口。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又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在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定管辖制度起着补充作用的同时也在起着破坏作用。本文从本质上对管辖权转移的制度体系进行梳理、定位和完善,以便这一制度能够更科学地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服务,进而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从概念入手对管辖权转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释并对其体系进行了梳理。随后从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的角度论证了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而又分析了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的意义,以说明这一制度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以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理论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对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一部分在具体原则的指导下对问题进行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