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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是WTO谈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出现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GATT时期谈判效率低下的问题,且为WTO中的各成员创造更加公平的谈判环境,进而保证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完整性。然而,近年来,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一度被归咎为阻碍WTO谈判进展的原因之一,这种声音在持续时间长达8年却仍未结束的多哈回合中几乎达到了顶点。究其原因,除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和更新缓慢之外,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其法律基础违背了WTO的公平价值观。为了应对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带来的谈判僵局,一系列的变革路径出现在WTO谈判的实践中,然而,这些变革路径在公平性或合法性上尚存缺陷。本文从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入手,通过对其现存的理论和实践矛盾性的分析及原有变革路径的比较,探讨在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变革中引入“软法”的可能性,笔者将就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基本概况。首先解释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在本文中的具体含义并对其历史发展进行了简单介绍,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是指在WTO谈判中适用的“在所有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能达成任何协议”的决策规则,其还可表述为“一揽子协定”,在本文中作广义理解,不对两者进行区分;其次就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义,本文认为WTO“单一承诺”既不能仅作为一种谈判工具,也不能仅作为一项谈判原则来看待,而应当被定义为一项“决策规则”。
第二章首先剖析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目前的三个困境:执行难导致决策规则无法被充分适用、决策规则的运用出现“权力导向”的趋势以及决策规则适用效率低下。接着文章继续列出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实践困境引发的两个理论争议,一是该决策规则下产生的谈判结果是基于法律抑或是权力而产生;二是该决策规则的运行应遵循的究竟是互惠原则还是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分析上述争议的基础上,笔者得出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实践困境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一定缺陷有关的结论,首先,该决策规则遵循的法律基础“契约论”和“帕累托最优”违背了WTO的公平价值观,导致了规则运行中的“权力导向”;其次,对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模糊规定进一步加剧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不公平性;最后,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缓慢的更新速度导致了其运行效率低下。
第三章是本文的对策部分。本章首先对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三个现有变革路径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其现有变革路径的公平性、合法性尚存缺陷且对多边贸易体系存在潜在的破坏性的结论,其次提出了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的新的变革路径——“软法”,在对其基本理论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探讨了以“软法”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总思路,即在坚持硬法为主要的规制方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软法的示范性和补充性作用。最后针对WTO具体的实践,文章讨论在“软法”路径下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三个具体做法;为该决策规则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文件、制定关于该决策规则如何运用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说明、对WTO谈判中的具体议题进行详细分类。
第四章探讨了以“软法”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这一作法给中国带来的启示。这一部分以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为例,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参与国际治理中逐步开始适用软法的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软法治理存在的缺陷,包括软硬法治理失衡、双边投资条约的签订以及区域性规则的建立过程中适用软法不足等,最后,结合上一章中提出的利用“软法”对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进行变革的相关建议,认为中国应当通过建立“软/硬法混合规制”、运用软法升级“一带一路”中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及加强区域性规则建设等方式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高软法之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基本概况。首先解释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在本文中的具体含义并对其历史发展进行了简单介绍,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是指在WTO谈判中适用的“在所有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能达成任何协议”的决策规则,其还可表述为“一揽子协定”,在本文中作广义理解,不对两者进行区分;其次就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义,本文认为WTO“单一承诺”既不能仅作为一种谈判工具,也不能仅作为一项谈判原则来看待,而应当被定义为一项“决策规则”。
第二章首先剖析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目前的三个困境:执行难导致决策规则无法被充分适用、决策规则的运用出现“权力导向”的趋势以及决策规则适用效率低下。接着文章继续列出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实践困境引发的两个理论争议,一是该决策规则下产生的谈判结果是基于法律抑或是权力而产生;二是该决策规则的运行应遵循的究竟是互惠原则还是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分析上述争议的基础上,笔者得出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实践困境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一定缺陷有关的结论,首先,该决策规则遵循的法律基础“契约论”和“帕累托最优”违背了WTO的公平价值观,导致了规则运行中的“权力导向”;其次,对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模糊规定进一步加剧了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不公平性;最后,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缓慢的更新速度导致了其运行效率低下。
第三章是本文的对策部分。本章首先对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三个现有变革路径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其现有变革路径的公平性、合法性尚存缺陷且对多边贸易体系存在潜在的破坏性的结论,其次提出了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的新的变革路径——“软法”,在对其基本理论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探讨了以“软法”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总思路,即在坚持硬法为主要的规制方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软法的示范性和补充性作用。最后针对WTO具体的实践,文章讨论在“软法”路径下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的三个具体做法;为该决策规则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文件、制定关于该决策规则如何运用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说明、对WTO谈判中的具体议题进行详细分类。
第四章探讨了以“软法”变革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这一作法给中国带来的启示。这一部分以中国“一带一路”建设为例,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参与国际治理中逐步开始适用软法的现状,其次分析了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软法治理存在的缺陷,包括软硬法治理失衡、双边投资条约的签订以及区域性规则的建立过程中适用软法不足等,最后,结合上一章中提出的利用“软法”对WTO“单一承诺”决策规则进行变革的相关建议,认为中国应当通过建立“软/硬法混合规制”、运用软法升级“一带一路”中现存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及加强区域性规则建设等方式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高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