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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6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了禁止令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又一发展。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可改造性比较大,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也比较小,基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将禁止令适用于未成年犯中,明确禁止令的适用程序、适用对象、使用方式以及违反禁止令应受的处罚等内容,对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开拓新的工作方法,完善未成年人工作思路和模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禁止令基本理论概述。从禁止令基本概念入手,在阐述其分类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禁止令发展的历史现状。明确禁止令的基本性质,即强制性、附属性和预防性,并指出禁止令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的价值意义。第二章为我国未成年人诉讼禁止令实施困境。该章介绍了禁止令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实践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主要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规定不明确以及执行监督体制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禁止令的实施、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第三章为域外禁止令制度考察探究。通过介绍美国、英国两大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禁止令相关内容的介绍,包括禁止令的实施方式、禁止令内容、实施期限以及违反禁止令未成年犯应接受的处罚等方面,以期对我国未成年犯禁止令的适用提供些许经验。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禁止令的本土化构建。该章从禁止令适用原则入手,奠定禁止令实施的基本方向。构建了禁止令实施的程序性框架,明确禁止令的实施方式、内容、实施主体、期限、违反禁止令应受的惩罚和禁止令的撤销,为禁止令实施提供程序依据。另外,构建禁止令具体实施的整体环境框架和监督执行机制,加快社区建设和引进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技术手段,切实实现禁止令实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