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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没收,系指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国家对与犯罪相关的财产所实行的永久性剥夺,而刑事没收物即为刑事没收所要剥夺的物品。虽然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但作为刑事理论中的“小论题”,刑事没收物的认定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不仅理论化和规范化程度不及定罪量刑,也为司法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从梳理刑事没收物和刑事没收的基本内涵出发,在理论上寻求没收物界定的普适原则,并借鉴国内外立法例,具体讨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违禁品、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之物”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定罪的没收物”的认定问题,从而争取在理论上、规范上和实践上详尽论述没收物认定的问题,为完善刑事没收法律框架提供依据,就是本文的基本思路。依此思路,本文正文大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没收物概述”。此部分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厘清没收物的概念,辨析刑事没收、民事没收和行政没收等相关概念;二是讨论刑事没收的根本性质;三是介绍各国刑事没收制度的概况,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随后讨论我国刑事没收制度中的各类问题铺垫比较法意义上的参考背景。第二部分,“没收物界定的理论标尺”。为什么某物是没收物(或某物应该被没收),而没收物被定性后是一律没收,还是有考量地没收,这些问题虽有立法规定直接如何处理,但却没有说明理论原因和依据。因此,此部分主要是为没收物的定性和价值考量寻求理论依据、界定标准和原则,也只有确定了这一理论标尺,后面没收物认定的具体讨论才可能有正当的基础和依据。第三部分,“违法所得和违禁品的认定”。此部分是对违法所得和违禁品进行的具体认定的讨论。违法所得主要通过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特殊形态等不同类型来讨论,并且确定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和没收排除情况;违禁品则主要从性质、类型出发讨论具体认定。第四部分,“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认定”。此部分主要以实行行为理论为基础,从行为上,提出了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定性标准,解决“供犯罪所用”的理解问题。并且对何谓“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关联物的认定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尚未查获和未定罪之没收物的认定”。此部分下设两节,即“尚未查获的没收物”和“未定罪下的没收物”。前一节讨论还没有追缴到案的物品是否没收的问题,而后一节中,未定罪没收作为各国没收制度中的特殊存在,在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初步确定了该制度,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讨论这一制度,并指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