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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制和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更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方面的里程碑,它不仅规范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这一严重导致裁判不公的现象,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至今还与法制发达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存有一定的差异,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认定程序规定的还不够具体,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质证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都缺乏相应严格有效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产生怀疑从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例比比皆是,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国家诉讼资源,也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本人拟从我国司法鉴定的历史和司法鉴定的管理、鉴定程序、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管理权限等方面分析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并借鉴国外法制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现实做法试探性的提出自己浅薄的完善意见,希冀能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所裨益,并从而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正文拟从四个部分对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述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该部分拟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对司法鉴定作一简要介绍。然后,再把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技术侦查和非诉讼鉴定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更深刻的剖析司法鉴定。接着,对我国司法鉴定的历史和现状作一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希望对我国的司法鉴定改革有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程序、侦查机关检定机构的鉴定权限设置等方面详细阐述产生“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第四部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在我国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构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包括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监管以及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承担;司法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的启动和委托、鉴定程序透明和鉴定结论公示、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结论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