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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跨国知识产权交易早已是人类智力成果传播不可或缺的方法了。近年来,由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国际条约无法从容彻底地应对,各国又重新关注,并且对冲突规范解决方法进行研究,可以说小有收获。2007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了《ALI原则》1;2010年,日本、韩国国际私法学会联合制定了《日韩原则》2;2011年,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工作组(简称马普所)制定完成了《CLIP原则》3。这三大原则仅仅作为国际示范法存在,没有任何效力,但其对于各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国的法条十分庞杂,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法规也是杂乱无边的,2011年4月1日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开始生效施行,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些许空白,但与国际社会的立法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因而,研究各国及国际社会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实践情况,将其与我国的具体情况比较分析从而进行借鉴是十分有益的。本论文从以下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简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以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成因和主要类型。第二章具体介绍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调整方法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三章在《ALI原则》、《日韩原则》和《CLIP原则》三大国际示范法的基础上,论述了不同类型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且剖析了该规则的现状;第四章则是针对我国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参考国际立法先进水平和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