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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条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第21条第1款的迅速执行原则;第21条第3款规定,当迅速执行不可行时,有关执行方应享有合理的执行期限。本文以“合理期限”仲裁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合理期限”仲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在明确了仲裁期限对于仲裁程序理论和现实双重价值的基础上就“合理期限”仲裁案件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的探究,从而为中国应对接下来的“合理期限”仲裁案件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中国更好地参与当下的国际经济竞争奠定基础。本文由正文、导言、结语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仲裁程序基本情况,包括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在WTO框架下对一般事项仲裁、执行阶段仲裁、特殊事项仲裁的规范解读。第二章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合理期限”仲裁问题涉及的考量因素展开全面、具体的论述和分析,包括程序因素、实体因素以及无关因素分析。第三章将运用实证分析法,探讨分析包括2000年6月欧共体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期限案、2002年12月智利诉阿根廷有关农产品限价和保障措施案、2005年3月美国诉阿根廷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措施复审案、2005年6月美国诉安提瓜和巴布达影响跨境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措施案、2013年2月美国诉中国对来自美国的取向电工产品双反措施案等案件中对于“合理期限”仲裁标准的认定和确立,从而对中国应对接下来的WTO争端仲裁案件提供现实的指导方向。第四章通过上文的分析和研究对“合理期限”仲裁制度进行总体上的现实评价和对“合理期限”仲裁进行了未来前景的展望,同时对中国积极推动落实仲裁时效制度、增强自身证据规则意识、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从而更好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合理期限”仲裁规则来维护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