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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Ackrill提出的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正义的人通过修邻居的栅栏来偿还债务。按照亚里士多德对Poiesis(创制)和Praxis(实践)的述说——Poiesis在范畴(或类别)上不同于Praxis,因为Poiesis的目的是自身之外的结果,Praxis的目的却是自身——会倾向于持有这样一个观点:修栅栏是Poiesis,偿还债务是Praxis。Ackrill发问:在这里只有一个行动的情况下,这个行动究竟和Poiesis与Praxis是什么关系?他之所以那样发问,是因为他觉察到了一种张力,即Poiesis和Praxis描述同一个行动,但Poiesis和Praxis又是不同类别的行动。我将这种张力分解为一个由三条命题构成的矛盾: 1.Poiesis所描述的行动的目的和Praxis所描述的行动的目的不同; 2.如果两个行动的目的不同,那么这两个行动在数量上不是同一个; 3.有些行动能够既被描述为Poiesis,又被描述为Praxis。 在上述三个命题中,任何两个为真都会使得第三个为假。那么,究竟哪一个命题是假的?Ackrill(1978)、Charles(1984)、Freeland(1985)和Müller(2018)认为是命题3,Whiting(2002)认为是命题1,Irwin(1986)和Angeir(2010)则认为是命题2。本文试图证明,Poiesis和Praxis的目的尽管不同,却能够描述同一个行动。也就是说,本文将支持命题1和命题3而拒绝命题2。 本文导言部分介绍这个矛盾的由来及相关的研究文献。第一章讨论历史上几位学者解决该矛盾的三条途径。第二章正式进入立论部分,依次讨论Poiesis和Praxis的特征,并分析Poiesis和Praxis不同的缘由,以此作为第三章解决方案的铺垫。第三章前两节先分别给出接受命题1和命题3的理由,从而以间接的方式证明命题2为假;然后,为了加强本文的论证,第三节将给出拒绝命题2的正面理由。为进一步捍卫本文的方案,第四章设想了两个可能的反驳并尝试回应。最终我得出的结论是,就一个行动而言,当Poiesis和Praxis所要求的性质都被满足时,Poiesis和Praxis就都能被用于描述这个行动。这时,Poiesis和Praxis在数量上是一,在存在(或本质)上是二。我的解决方案既不损害亚里士多德对命题1的陈述,又保留了命题3所表达的直觉,也不违背亚里士多德的其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