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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犯罪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制受贿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也是现代刑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一个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的小国,是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从地理位置来看,老挝和中国相邻而立,并与中国的云南省等西南边陲接壤。在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老挝深受中华文明的影响。当然,中国和老挝在受贿犯罪规制实践中都有着各自的文化制度和法律规定。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共分成六个部分进行具体论述,具体而言: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创新点。第一章,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立法概论。本章首先对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比较分析相同和不同之处,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范围。随后对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指出了两国在受贿犯罪方面的定性要求。第二章,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立法原则及体系。本章从受贿犯罪的立法原则、罪名体系及法条等方面具体阐述了中国和老挝相关的刑法法律规定,并分析和比较了两国之间的差异,指出中国与老挝的受贿犯罪立法原则也就是中老在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有关立法方面的原则。第三章,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本章较为具体地比较和分析了中国与老挝在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及异同,从受贿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及主体要件开展了研究及比较,总体而言,在三种要件上,中国的规范更加具体详细,能够覆盖更多的受贿犯罪行为,而老挝的要求比较简单,没有深入分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表现。第四章,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法定刑和法定情节规定比较。本章进一步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展开分析和比较,着眼于法定刑种类、法定轻重规定和法定情节规定,对中国和老挝受贿犯罪的法定条文进行解读。中国在刑罚种类轻重方面的探讨更加简明,而老挝的法定刑轻重规定则比较复杂,涉及不同的法定刑类别以及处罚程度。第五章,中国与老挝受贿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比较。本章主要从受贿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比较,但关于受贿犯罪的未遂犯在老挝国家尚未进行深度研究和讨论,所以只能以老挝刑法的未遂犯罪规定为基础结合受贿犯罪的基本行为和手段作比较研究。另外,本章还从两国的受贿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比较分析其异同。相较而言,中国刑法对于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的罪数问题有评价判断的具体要求,需要满足全面评价原则。第六章,中国受贿犯罪立法对老挝的启示。本章主要是从老挝立场出发,分析了老挝可以从中国受贿犯罪立法包括立法体系、罪名体系和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客观特征的明确规定,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和法定情节规定的有效性在内的各个方面开展学习、参考和借鉴的启示。总结部分呼应了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即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来修正和完善中国和老挝刑法立法的优点和缺点,并寻找老挝刑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着力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以完善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认为:我们应在分析官员、被告人、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四个不同群体的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同时做出一个对这四个群体而言都比较平衡的刑罚处罚规定。如本文对“故意犯罪的量刑处罚要件”设置模式的分析说明,从行为与结果两个方面,提出平衡处罚、按照行为处罚和按照结果处罚的总结。同时,老挝借鉴中国立法经验应当处理好“法律与事实”、“原则与合适”、“形式与方法”之间的关系,提高特殊预防犯罪行为和一般预防犯罪行为的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等等。因为,预防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处罚故意犯罪行为的平衡就是笔者在刑法学中重点追求的“答案”,并希望有一天能够最终实现罪刑均衡,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并最终抵达刑法学研究的“伟大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