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研究--兼比较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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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责任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各利害关系方关注最多的制度,其集中体现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收货人风险的分担。可以说,该制度是提单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也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中心。然而,各提单公约关于该制度的一些基础问题的规定差异较大,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立法冲突和混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对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和日渐成熟的国际海运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08 年通过的《鹿特丹规则》采纳了前三个提单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免除、责任限制和责任期间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统一的规定,但该规则仍然与之前三个提单公约一样,也是各方利益之间妥协的产物,其中的一些条款对于国际海运发展现状的适应性一直存有争议。   我国的《海商法》也专门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在制定时由于借鉴了各提单公约的先进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还结合了我国当时的立法水平以及海运业的发展现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先进性。但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海商立法的活跃,国内已有许多学者及海运业相关人士提出我国《海商法》中许多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不能很好的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无法发挥法律的确定性、指引性作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研究四个提单公约下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分析其历史演变过程及未来发展方向,对该制度中的几个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有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我国海运业、国际海运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对我国归责原则的选择及责任主体、责任期间、基本义务、责任限制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海商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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