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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权力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更是个宪法问题。现代预算制度的建立,源于近代政治的兴起,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同时控制政府预算权既为实施宪政的重要环节,亦为落实宪政的重要方法。既然宪政的本质内涵是控制国家权力,控制国家预算权为权力制约之本,那么建构中国宪政体制的实质与关键就在于预算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法律规制。根据世界现行的基本预算权力配置方式和多数专家学者的观点,分权制约是配置预算权力的最佳途径,制约权力平衡,防止权力滥用,以此达到保证预算制度有效行使,进而达到宪法要求之目的。基于此种观点,本文首先对预算权的基本理念进行阐述,并从预算权的配置原则和预算权各项具体权能的内涵、外延、价值、目的或者法源做了探讨。本文还根据典型国家地区的预算权力配置进行总结,供研究借鉴之用,同时在宪法规制和宪政的基本要求下,对我国现行预算权运行系统及权力配置进行剖析,重点分析我国存在的预算权力配置问题以及在新《预算法》背景下我国预算权力配置的未来发展完善。现代宪政理念的核心要义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无论是横向的预算分权还是纵向的预算分权,其出发点即是将计划经济体制下过分集中的预算权力分散到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以及不同层级的预算主体之间,以实现限制预算权力达到优化配置,保证国家财政资金能够在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的轨道上运行。因此说预算权力的配置已成为现代政治的重要衡量标准,而我国在预算权力配置方面尚不完善,同时我国的预算权力配置的改革正在进行,但主要的理论研究集中在财政理论和财税法理论领域,关于宪法的相关问题关注较少,可以说财政学界的研究多与宪法界。而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范价值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这与宪法本身对预算问题只是粗略框架化的规范有关,也与人们对于宪法规范效力的认识不足密不可分。实际上,尽管我国宪法对于预算的规定过于简略,但从宪法文本的整体看,宪法仍然可以在许多层面为预算权力配置完善发展提供根本法的规范依据,从而为预算权力配置的优化提供宪法的规范基础。具体可以表现为:预算民主的宪法规范依据;预算法治的宪法规范依据;预算监督的宪法规范依据以及财政资源配置的宪法责任依据等。此外由于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它牵涉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宪政制度的架构下以法治化与民主化的手段来规范国家预算权力的健康行使,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可以说我国预算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定是我国宪政事业的重大发展。所以研究预算权力配置的重要意义在于规范权力行使,提升预算意义,完善民主政治,贯彻宪政精神,真正做到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预算制度真正为国家、为民主服务。我国的预算制度及权力配置在不断完善发展,但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根据我国的预算权力配置的现状,我国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对预算权力配置的平衡和人大权力的弱化,这也是本文和以后重点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