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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最主要的方式之一,自2006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就在众多上市公司中被广泛使用,股票期权激励一方面能节约部分代理成本,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高管自利择时情况。根据翻阅股票期权激励相关文献,在股票期权激励行权阶段的择时研究较少,尤其是从税收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很少。由于我国股票期权行权阶段的制度规定,激励对象在集体行权时不能立即出售股票,但据股票期权激励税收制度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时,按照“(行权日股价-行权价格)×行权股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征税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3%-45%的累进超额税率,这意味着行权日公司股价越高,计算出来的差额越大,所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就越多。因此在高管行权时获不到实际所得,但是又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被激励的上市公司高管就有很大的节税动机去压低行权前的股价,择时行权并可能伴随着信息披露和盈余管理的自利行为。况且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运用的时间较短,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管理层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以至于能通过对公司控制影响董事会的决策,进而做出有利于高管利益的决策。为了研究节税动因与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择时,本文选取了两家股价低点行权的华业资本、伊利股份以及一家股价较高点行权的互动娱乐,且都是在同一年度行权,低点行权的两家公司属不同的行业,而高点行权的互动娱乐与伊利股份同属于制造业,这样从同一行业和不同行业高管行权择时对比分析,可更直观说明本文研究的问题。且在案例分析中,考虑了高管薪酬边际税率与其存在的潜在节税利益,并通过假定高管在股价高点行权与实际在股价低点行权的对比计算,大致测算出所能节省的税额,据此更能说明高管节税的动机,然后又对案例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CAR值)的特征分布、信息披露以及盈余管理进行了详细分析。通过研究发现,在节税动因的影响下,高管会有意的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即在行权前出现显著负的累计超额收益,而在行权后则出现显著正的累计超额收益,并且为了能做低行权前股价,高管可能会在行权前披露单季度的环比利润和同比利润的增长出现下降甚至负值的消息,而行权后则发生显著正增长,以及行权前做向下盈余管理,行权后做向上盈余管理。这样相互配合,更好的压低行权前价格,达到低点行权。最后,本文围绕节税动因与行权择时这一主题,从公司内部治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率和股票期权征税时点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