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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大致平行的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经济发展不足与落后造成的金融有效需求不足,而农村金融供给结构问题又反过来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对农村金融发展已形成不小的制约。因此,研究如何通过金融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学者们已在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立法、改革农信社信贷体制、建立农村金融回流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研究,也有学者指出农村有效金融需求不足,要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来增加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但是,如何从法律视角解决农村金融需求不足与供给问题,如何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视角实现金融立法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促进,却研究的很少。本文将从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研究为基础,展开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促进问题进行研究。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提出写作背景和研究的意义,并参考、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自己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西部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并指出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西部农村金融供给的特征并指出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找出西部农村金融的关键问题所在,并提出需要依赖法律路径解决的必要性及现实性;第五部分,借鉴国外成功解决农村金融供需问题的立法;第六部分,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西部农村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性建议;第七部分,提出构建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议。通过以上研究与探索,本人认为:西部农村金融需求存在着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忽视了农村公民金融需求的能力,现有的政策、立法无法刺激西部农村公民的金融需求意愿的问题;西部农村金融供给的问题是:现有金融立法限制了西部地区农村金融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位,其倡导性职能不能有效发挥、法律上承认的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较窄,西部农户的正规商业信贷需求无法满足、农业政策保险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惜贷”。本文的研究因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相关统计数据、现有立法、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为基础,结合自身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感性认识,缺少切身的调查研究和调查数据,可能是本文的主要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