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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的正常履行获得经济利益,但有时会出现各种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违约行为就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当出现违约行为后,如何填补合同守约方的损害、填补数额的多少对守约方来说尤为重要,而这些都与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息息相关。在现代社会中,为了更好的让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在出现违约行为后,我们不能一味的为填补守约方的损害而使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因此,赔偿的范围也从完全赔偿主义过度到了限制赔偿主义,出现了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从而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鉴于此,本文从三大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上的相关概念,确定期待利益的概念,比较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从而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其次,为了明确期待利益的适用范围,本文以案例入手,从判决得出结论,明确期待利益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再次,为了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关系,实现从完全赔偿主义到限制赔偿主义的过度,本文着眼于概念与适用规则,论述了可预见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这两个限制赔偿规则,;最后,本文谈及了我国有关该制度的立法的过程与立法的现状,列举出了立法与司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在论述期待利益适用范围时通过最新案例的引入,从司法实践的判决中反正出了期待利益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