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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英国19世纪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为写作思路,以刑事司法现代化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以1800年—1900年作为分析的特定历史空间,以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历史背景、程序论、刑事法院、审判制度为结构框架,通过研究,试图得出英国的刑事司法在19世纪这一特定的历史空间内实现了现代化的结论。全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英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历史背景。当时英国社会,经济上,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实现了工业化;政治上,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民主化;思想上,由于受边沁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实现了自由化。由此,经济的工业化,政治的民主化,思想的自由化,促使英国刑事司法在19世纪走向现代化。第二部分,论述刑事法院方面现代化的表现。经过19世纪的法律改革,英国的司法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法院体系趋向简化,普通法和衡平法逐渐走向统一,建立起了统一有序的现代司法体系,构筑起了现代司法体制的结构框架。尤其在刑事审判机构领域,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程序都发生了巨大的历史变革,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司法现代化的体现。第三部分,论述英国刑事司法在程序方面的现代化表现。英国是一个重程序、重经验的民族,尤其体现在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判案的过程本质上是执行程序的过程。衡平法的产生及发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衡平法也逐渐走上了重程序的道路。19世纪,经过两个阶段的法律改革,终于使这一经过数百年历史的沉淀积累下来的传统有所突破。第四部分,从刑事司法权行使主体的角度探讨了现代化的发展特征。司法权总是要由人行使的,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在19世纪有了新的发展。第五部分,论述陪审制度和上诉制度表现出的现代化特征。陪审制的运用是英国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本文通过对19世纪这一特定时间内陪审制度的发展、功能等方面的研究,认为在19世纪陪审制实现了现代化的转型,而并非如同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陪审制在19世纪走向衰落。上诉制度是对当事人的主要救济途径,尽管在19世纪没有正式确立上诉制度,但为1907年上诉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