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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机制是资本项目控制国家开辟的资本项目流动通道。资本全球流动过程中会存在外国违法行为侵害内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形,投资母国对外国相关主体实施法律规制即证券域外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QDII域外法律规制则是QDII机制背景下实施的证券域外法律规制。虽然QDII(或证券)域外法律规制存在必要性,但因其涉及国家公权力的域外适用而有违传统属地管辖原则。面对该困境,某些理论新依据如效果原则开始被运用至证券域外法律规制中,而各国也在国际合作层面积极寻求他国支持。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QDII机制。无论是现阶段的QDII机制起步阶段,还是未来的QDII机制拓展阶段,实施和完善QDII域外法律规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需要面对各国普遍存在的传统理论依据限制和国际合作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还需要面对国内法律体系不完善和分业监管模式缺乏协调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在完善我国QDII域外法律规制过程中不可盲目适用理论新依据,而应当遵循优先国际合作和夯实国内基础的基本途径。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QDII域外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在简要介绍QDII机制后,提出本文关于QDII域外法律规制的定义,并说明其存在的价值。第二章介绍QDII(或证券)域外法律规制的障碍和突破。说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障碍,并介绍应对理论障碍所出现的新理论和美国应对实践障碍的做法。第三章分析我国QDII域外法律规制状况和存在问题。从国内体系和国际合作两个层面对我国QDII域外法律规制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QDII域外法律规制的原则和措施。完善过程中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坚持国家金融主权和提高证券监管效率,并将前述原则具体运用至实践措施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