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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权利。然而,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效力如何?受教育权如何得到保障和救济?这些问题在各国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严重分歧和激烈论争。 遗憾的是,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和理论上的忽视往往导致受教育权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尽如人意。本文以受教育权的保护为核心,从什么是受教育权,明确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将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分为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和公平评价获得权;正确认识受教育权的性质与本质,将受教育权定位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肯定它的“权利”性质,为探讨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基础。实践中,我国受教育权保护遵循平等和人本的基本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受教育权予以保护,为了保障进一步受教育权的实现,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司法建议。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可以视为权利的事前保障,除此之外,还必须有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性保障,即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救济。作者从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的实践分析,探讨一系列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案,提出了对增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现实途径的建议,包括建立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制度、刑事法救济制度以及完善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民事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促进受教育权的健康发展,使《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律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得以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