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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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施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是激励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关键,但是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并不能简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在我国的时间是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该法律的适用,不仅仅只是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而是需要考虑惩罚性赔偿的两面性。应该在充分认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困境及其成因的基础上,以鼓励私人诉讼为目的,构建差异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完善相应的诉讼保障措施,只有这样,我国的反垄断私人执行才会得以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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