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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由于航海事业的特殊风险,承运人责任一直都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而存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经过几百年航运实践的不断总结和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制度体系。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航运多元化的发展,谋求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的有效统一,《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利益衡量法等,通过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探讨,并重点分析和评价《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以及规则生效后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以期在实践中能更好的正确理解并运用《鹿特丹规则》。针对中国当前海运业和国际贸易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试着提出对中国《海商法》修改意见。本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概述。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的界定、鹿特丹规则出现之前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进程,以及简要说明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新发展。第二章,《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并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免责事由、首要义务和责任限额,并且简要总结《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鹿特丹时代”承运人责任的承担。鹿特丹规则在未来一旦生效必然会给国际航运业带来重磅影响,分析在“鹿特丹时代”承运人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变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四章,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完善。通过对中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比较,探析中国对《鹿特丹规则》的应对之策,并试着提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修改意见。结论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总体评价,认为《鹿特丹规则》总体上顺应了航运实践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创新性,系统性,体现了新的国际航运立法精神。中国应该认真研究、科学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加入《鹿特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