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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存在多种形态,其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分类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种。实质正义往往看不见,但却存在自然法和社会道德观念当中;形式正义追求法治形式的独立价值,强调法的程序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法应以实质正义作为最高追求,但因其难以实现而选择形式正义作为弥补;而若一味追求法的形式正义,法难免变得呆板和不近人情,甚至违背了实质正义的要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间的紧张关系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它们分别体现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内涵的不同侧面。在现实中,形式正义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其本质只是一种实现正义的替代手段。实质正义需要向形式正义让步并包容其缺陷,但作为法治的最终目标,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有着纠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如何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尽量减少实质和形式的矛盾带来的对正义的损害,是法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作为案例研究的欧盟法律制度是在这方面做的较好的榜样。作为全世界第一个超国家实体,其法治的发展不仅继承了西欧发达国家的追求形式正义的法治传统,并且在如何实现实质正义的问题上不断进行创新。欧盟一直将实质正义作为其社会的基本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将机会平等视为其自由与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以欧盟法律制度作为案例,试图分析实质正义的形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以及欧盟法律制度中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的纠偏作用,以期为我国的相关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启示。本文遵循理论联系实践的做法,从现实问题入手分析理论,再由理论中总结出改善现实的方法,本文包括引论、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阐述了法的正义价值。首先,从古罗马到古代中国回顾了中西方关于正义的理念,正义始终是人类最终的追求。而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又有着多样的内涵:秩序、自由、平等,它们都是正义的题中之义。其次,通过对罗尔斯两个社会正义原则的评述总结出实质正义的内涵:合适最少受益者的利益。第二部分分类揭示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三种不同形态。本文首先用三个案例揭示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三个侧面的矛盾关系——社会正义与制度正义、具体正义与抽象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三种形态的矛盾关系表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总是存在着矛盾,这种角力关系是解决它们矛盾的基调。第三部分主要关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理论以及欧盟法律制度对这种关系的反应。首先,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实质正义的三个基本特征上。其次,这样的差异决定了单独追求某一种正义是不全面的,二者位于正义天平的两端,缺一不可;最后,在当今法治的背景下,法的形式正义是法治的基础,因此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实质正义需要包容形式正义的缺陷,并对形式正义作出让步。第四部分阐述了实质正义作为法的最终追求,应对形式正义起到纠偏的作用。这种纠偏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相应的欧盟法律原则的制定、欧盟判例法制度以及欧洲法院自由裁量权都符合这种纠偏的要求。结论部分,重新梳理了本文的论证结构,并阐述了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的纠偏理念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一些启发,最终认为在平衡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过程中我国一方面仍要提高形式正义的观念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应更加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