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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通过司法拍卖成交的不动产其物权的取得与一般的物权公示原则不同,因此,司法拍卖的不动产能否及时过户,顺利进行变更登记公示,直接影响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该不动产再行处分权利的实现。本文通过对司法拍卖成交后的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缴纳问题,如税费缴纳主体的认定、税费转嫁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及税费缴纳数额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对房产限购地区对“法拍房”过户的限制和抗拒,从地方限购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目的进行梳理,对照目前不动产交易市场中“法拍房”的市场表现及社会影响进行剖析,对地方限购政策对“法拍房”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登记公示行为的限制进行讨论,折射出地方限购政策的不稳定性对司法权的影响。上述实务问题反映了我国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物权变动公示方面相关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缺失,反映了在司法拍卖的不动产过户中司法和行政各部门间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协作联动机制,无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因此,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的物权变更登记相关立法刻不容缓,改进不动产司法拍卖的物权变更登记程序设计、规范各方参与人的职责与权利、加强不动产拍前审查工作及公告内容的审核发布也迫在眉睫。同时,建议结合社会实践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弥补法院工作的不足,开展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尽职调查服务,以减少在物权变更登记中产生的风险;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障不动产司法拍卖成交后的物权变更登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