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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优化诉讼结构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有权获得有效辩护。辩护律师的介入,如果只是形式性的,不能真正发挥出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影响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因素较多,其中之一是律师是否具有适当的资质、经验、知识与能力。辩护准入制度,可以限制律师得以成为辩护人的条件,从而提高保障刑事辩护的效果,有助于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通过提升辩护律师的执业能力与办案水平,除了落实有效辩护原则之外,还可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作,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利用律师提出的理性异议,帮助公安司法机关保障案件质量。近年来,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使得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正逐步朝着专业化方向前进,法律援助制度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不断成熟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也开始推广实施,因此我国目前已经存在构建辩护准入制度的理念条件、人才条件与案源条件,该制度之构建具有可行性。目前,一些域外国家与地区已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或者层级较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刑事辩护,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准入条件。辩护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在构建我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时,最为重要的是确立合理的刑事辩护准入条件。首先,应当排除非律师人员作为辩护人。所有的律师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办理刑事案件,在此之前,该律师可以作为律师助理,辅助具有资质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其次,对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以及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辩护准入条件。此外,还应当构建刑事辩护准入的审核、退出与异议处理机制,规定律师违规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律后果,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与执业豁免权机制等相关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