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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一直以来不仅是学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们时常谈论的话题。生命侵害事件发生以后往往会引起人们对侵权人的道德谴责和对死者遗属的深切同情。生命权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仅是社会对每个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更是每个人的法律义务。死亡赔偿金制度就是对死者遗属损害的法律确认,并以死者遗属具体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为赔偿的范围和对象,从而维护和保障死者遗属受损的利益。如何才能对死者遗属的损害提供完整、充分的赔偿救济,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则成为死亡赔偿金制度必须紧紧围绕的主题。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二十年来的发展,已经确立了其基本结构体系。但是,该制度本身在一些规定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其中一些问题由来已久,尚未得到妥当的解决。在此情境下,对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以死亡赔偿金制度理论层面的研究为先导,进入到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规范制度层面的反思和完善阶段。通过理论和规范的综合研究,力图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第一部分探讨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历史。首先按照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行法时期的顺序探讨了国外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历史演进。接下来主要探讨了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法理基础。首先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理论争议所带来的一些现实困惑,指出死亡赔偿金称谓不一、法出多门、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多样化、司法实践操作不一等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介绍了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学说,主要有抚恤金说、精神抚慰说、逸失利益赔偿说,其中逸失利益赔偿说又区分为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大派。最后在总结前两者的基础上将死亡赔偿金重新定位为期待利益与现实利益损害赔偿的性质。第三部分探讨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原则和范围。首先确定死亡赔偿的三大原则,即平等原则、充分赔偿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接下来探讨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大部分。第四部分探讨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应在注重平等的基础上允许存在合理差别,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应该人为的以户籍、地域等不构成合理差异的因素为标准进行划分。然后分别探讨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有之计算标准。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财产损失部分,主要探讨了丧葬费的赔偿模式,主张丧葬费补助的思路,将补助的数额确定为丧葬所在地的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水平。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中的间接财产损失部分,主张认词芩叻ㄔ核诘厥杖氡曜技扑愕哪J?改为按受害者实际生活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取消地区差异,按地区收入标准计算;根据受害者有无被扶养人确定不同的计算标准;按不同的收入人群确定不同的适用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主张首先取消地区经济水平的限制,然后分权利主体的类型确定赔偿数额和幅度,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的法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低于配偶、父母、子女的法定数额,非亲属的其他人的赔偿数额由法官比照前两个档次的确定规则自由裁量。最后讨论了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加害人事后的态度、加害人的地位、身份、职业、资产以及受害人的的具体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