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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速度不断加快,在各个领域实现了体制改革,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法律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如废除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罪名;增设新罪名打击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了实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设立了投机倒把罪。由于投机倒把罪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在适用中具有严重的随意性,逐渐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一度成为当时学者诟病的对象,废除之声高涨。1997年《刑法》设立了非法经营罪,删除了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自设立以来,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了社会安定。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存在的问题,使其自设立以来不断扩张,在理论与实践中面临双重困境。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以被告人郭某某、景某某有偿删贴案为例,提出了该案的焦点问题,即能否对郭某某、景某某有偿删贴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简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将我国非法经营罪与俄罗斯、罗马尼亚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对比;以四要件为角度,从客体到客观方面、主体到主观方面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分析了目前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司法以及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本案行为人郭某某、景某某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第四章,通过对本案的思考,提出了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及司法上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