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久以来,我国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两项制度。通过此种管理手段可以更加有效地服务工业型污染项目,而且也是可行的,但对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效果没有那么明显,如对公路、铁路及水电项目。因为这类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重点发生于施工阶段,至竣工验收时,环境问题已不可逆转。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及时了解施工过程中生态环境发生的变化,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监理制度实施较早,已形成各式的环境监理制度或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环境监理工作起步较晚,自1995年由世行贷款的“黄河小浪底”工程,应世行要求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随着近20余年的发展,于2012年环保部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的通知》(环发[2012]5号)文件,在我国14个省份,3类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许多专家学者对环境监理进行过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监理模式(双监理单位模式、建设监理单位代管模式)存在不足。如在双监理单位模式下,因环境监理工作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不了解,而环境监理工作不得重点;两家监理单位出现“各自为政”、“政令不一”等问题。在建设监理单位代管模式下,由于环境监理工作由建设监理人员代管,其环境监理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从而影响环境监理效果。本文以此为问题点,结合系统集成化相关理论,提出新型的环境监理模式。新型环境监理模式,以建设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设有环境监理组的新型监理部为组织架构,解决上述实际问题。本文首先对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监理两个研究范围进行界定;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理论、系统集成化理论两个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对现有两种环境监理模式进行分析后,基于系统集成化理论提出新型的环境监理模式。新型环境监理模式将环境监理工作和建设监理工作两个因素,利用集成化的思想进行集成,相互协调、优势互补。由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组建联合监理部,两方面的监理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一人负责,共用监理员、资料员、造价员等基础人员。联合监理部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单位仅受一个监理部监理,以此解决现有两种模式出现的问题。同时,本文探讨新型环境监理模式的组织架构、内部协调、工作方法等内容。并以格尔木-拉萨输电工程为例,阐述新型环境监理模式的优势,以证明新型环境监理模式的优越性。最后,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