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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由于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诸多待探讨、待解决的问题,如纠纷界定、原告资格与扩张、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证据规则、集团程序、诉讼费用、民事责任等,由于篇幅和见识的有限,只从中选取了几个问题加以详细分析。首先,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界定问题,指出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条款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并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专业性、公益性和当事人诉讼力量不对等等特征。其次,通过比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和限制标准,并在分析与评价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主张采用“诉之利益”标准和“影响标准”作为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并明确原告资格的具体范围。第三,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反垄断执法机关行政程序的关系问题,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加强单独诉讼中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调和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的建议。最后,从证据收集方式多元化、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来改进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