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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对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造成巨大震动,最终我国证监会将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采取的规避损失的行为定性为违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将其没有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就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也表示“光大乌龙指”事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内幕交易,是一种新型案件。但是最终将其认定为内幕交易也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引发的一种不法交易行为,主体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获取消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还没有向公众披露之前就从事了泄露内幕信息、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暗示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因为内幕信息往往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与利益直接挂钩,因此内幕交易是非法行为。内幕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是界定是否构成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三要素。在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引起价格的波动往往是多种因素,内幕交易的原告想要取得有利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方面的过错很难用证据去证明。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方面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这样减轻的原告的证明责任,以便于更好的保护受害的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其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合理赔偿。同时赋予行为人举证免责的机会,被告可以通过自己举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无过错,这也有利于保护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平等的救济权利。我国法院目前在受理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时要求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或刑事判决书作为受理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文以“光大乌龙指”事件为主要背景,就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概述,简单介绍的案件背景。第二章是针对“光大乌龙指”事件中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以及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描述了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分析我国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的合理性。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针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抗辩事由四方面分析“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四章分析了“光大乌龙指案”中受害者是否可以主张民事赔偿救济。从我国内幕交易侵权损害司法救济现状入手,论述此事件中各方主体是否可以主张赔偿。第五章论述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包括完善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民事损害赔偿救济的完善、完善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