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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是我国水资源环境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它起源于2008年的“太湖蓝藻”事件,是地方政府应对水污染问题的政策措施。河长制自产生以来,被各地积极的采用、试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6年12月1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这标志着“河长制”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并且作为水资源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在全国推广。虽然河长制呈现出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的规范,还是从地方推行的情况来看,河长制依然没有从单纯的政策性规定转化为完整法律制度,这不仅不利于河长制自身机制的完善,更是制约其长远发展的障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河长制的法治化是其克服自身矛盾,发挥制度优势,保持政策活力,实现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本文站在法学的视角,运用法学方法对河长制进行深度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之上发现问题和并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以期为其法治化道路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河长制的一般理论,包括对河长制概念的总结、河长制发展历程的梳理、对河长制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本质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河长制制度建构的内容,其中对河长制的主体进行了界定、从法学的视角对河长制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制度定位、工作机制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指出了河长制的合法性、自身机制以及外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