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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是行使公司监督权的主体,因此理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监督模式,各国对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也不尽相同。监事责任在理论上缺乏专门性的研究,多数学者均是在对董事责任作以论述之后才附带提到监事责任;立法实践中,对监事责任的规制也多以准用有关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惯例。笔者认为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董事责任,对监事责任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构是必要而有益的。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为重要而又最为薄弱的环节。有鉴于此,本文试在对监事民事责任加以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监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浅见。本文的写作思路和主要内容如下:首先,笔者在前言部分主要提出了本文写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其次,基于准确界定监事概念是研究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第一章即着力对此问题作以分析。本章从公司治理和监事会制度谈起,引出并科学界定了监事之概念。监事的法律地位是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又是确立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文第二章也自然就要从监事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展开。笔者指出,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关,与公司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在此基础上,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逻辑的分析方法重点探讨了监事权利和义务在内容、性质等方面的实然与应然,作出了一定的理论创新,并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承接监事的权利与义务,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对监事民事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本章内容主要包括监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监事责任与董事责任、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和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四个部分,在借鉴有关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逻辑的方法,注重探究监事民事责任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实践作出了理论创新和制度分析。第四章是本文的关键部分,笔者在第三章对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监事权利和义务有关制度的演进,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监事民事责任主要应从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与竞业禁止相关的责任制度、监事会责任与监事个人责任的区分制度、监事责任的减免条款和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加以完善。第五章引入并简要介绍了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期为监事责任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使得监事的权责得以平衡。最后,在结束语部分对全文作以总结并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