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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在现代社会发明创造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对企业竞争力乃至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职务发明创造及其权利归属规则是专利权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量在总的专利申请量上仍不占优势,现行职务发明创造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德国、日本、台湾、美国、英国、法国等六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规则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方面,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发明创造的完成日作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时间基准,同时明确了“本职工作”的含义;但其以单位业务范围作为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考虑因素和以诉讼时效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纠纷的作法并不合理。另外,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过大,应仅将职务发明创造界定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而言,采共有论和“雇员优先”原则的观点并不足取,我国采“雇主优先”原则的规定没有改变的必要。我国发明人、设计人奖酬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建议将“奖”、“酬”合并,统一规定为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制度,同时扩大适用范围,以职务发明创造的获得授权作为单位支付报酬的条件;法律应明确规定一套确定报酬的规则,包括确定报酬时考虑的因素、报酬的计算基准及比例、报酬的确定方式等;并建立对发明人、设计人利益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
实践中,劳动力派遣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建议《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