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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加快,许多新的社会纠纷与矛盾凸显。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虽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性,但其弊端日益显现。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法官易形成调解偏好,甚至强制当事人调解,以调代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诉讼和解制度以应对社会纠纷激增、法院诉讼压力超负荷的局面。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的确认,终结诉讼的行为。本文认为,构建诉讼和解制度,并实现调解制度的非诉讼化是法院调解改革的最佳方案,也顺应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潮流。诉讼和解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经过法院确认获得诉讼法上的效力,较好地实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平衡。诉讼和解不是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方式,能够避免法院职权扩张,挤压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形。本文将介绍诉讼和解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情况,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构想。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是确定诉讼和解的概念,并介绍有关诉讼和解性质的几种学说。第二部分分开介绍两大法系代表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包括民事诉讼和解的立法规定,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在民事诉讼和解的现实状况,厘清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诉讼和解的关系。第四部分讨论我国现阶段构建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为我国构建诉讼和解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五部分是根据之前部分的分析与讨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诉讼和解具体的制度进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