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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有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税收乃庶政之母,税收已是当今租税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的深化发展,政府的税收征收管理权与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然而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关乎着国家的稳定与否,如何完善纳税人权利、控制国家权力是平衡二者之间关系的着眼点与落脚点。我国始终坚持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收行为,我国在法律的规定上却存在着大量缺失。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在宪法保障方面的规定存在严重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缺失以及纳税人权利体系缺乏系统性与逻辑性,政府税权无限扩张,不断侵袭着纳税人的权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政制度的不完善与法律上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够重视,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宪政理念为核心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控权法的基本性质,加强对国家权力的宪法控制,从根本上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和纳税人权利形态的视角出发,重新界定了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概念,并对纳税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应有内涵做出充分分析,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权利义务统一理论以及社会契约论等理论基础,探讨了纳税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必要性。通过对域外纳税人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的探讨与分析,总结了域外在宪法保障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共通性,为我国纳税人权利宪法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阐述了我国纳税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建议。首先,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以宪法形式明确纳税人基本权利,制定税收基本法。其次,加强对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的限制,确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并对税收授权立法进行深入的规范。最后,加强对行政机关税收支出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职能,加快财政支出公开制度的构建,开放纳税人诉讼,实现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目的,以达到保障纳税人利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