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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越来越融入到经济生活中,担当着重要角色。但是,公司以特定资产或信用对外提供担保时,风险也随即产生,当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就要履行担保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公司财产就存在减少甚至消亡的可能。如果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该担保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公司做出担保的决定程序缺失,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该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界定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全方位解读,有助于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解,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引,分五个部分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公司对外担保理论。从一般担保理论入手,由浅入深,直至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理论探析,分析其规范意义和涉及公司章程对外效力和第三人审查义务问题,进而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立法目的进行诠释,评析出其直接目的及其实现方式。第二部分,论述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现状,对《公司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地位变化和对担保债权人的倾向性进行分析,指出其合理与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公司法相关越权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和概括,总结其行之有效经验,以期对我国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有借鉴性参考。第四部分,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衡量制度利益两个角度引入利益衡量方法;通过考量风险和收益,保护第三人利益来对相对人审查义务进行分析。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对现有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路径进行矫正。第五部分,对主体义务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并且运用法律漏洞填补和类推适用的研究方法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了全面有效的补充,充实其后果要件,引入无权代理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找寻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最佳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