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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过对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社会规范的目的。但是,法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规制并不是完整的。当今处于迅速变革的信息时代,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刑法需要及时修正来达到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虽然用来指导人们行为方式的刑法应当具有稳定性,但是在事实上刑法若对于已经应当规制或者是应当进行调解的行为而没有进行规制或进行调解,那么此时的刑法与犯罪行为一样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同的破坏力。对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刑法应当及时进行反应,作出处理,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这才是刑法发展的应有之意。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行为具有少量的规定,很不健全,对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尚未规范,属于立法空白。本文提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其他方法应做与前述已列举的行为相类似的解释,而不是作出随意解释,将任意的行为都容纳其中,避免随意出入人罪的现象发生;采取跟踪、索取、互联网下载、网络爬虫爬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够被已有的行为所涵射内;上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造成了直接的侵犯,不仅如此,在某些信息的使用过程中会侵害到信息主体的其他种合法权利,应当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制;在民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都已存在禁止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为了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完整性,也应当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刑法内部的其他罪名中有获取行为规定的同时也会存在针对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建议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予以完善,增添跟踪、索取、互联网下载、网络爬虫爬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方式,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并列排布;增添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刑法制裁。以此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行为的侵犯,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