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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投资收入已成为保险业收益构成的主要来源。但由于保险业直接与大量资金打交道,极易产生风险,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证保险机构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上进行投资,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完备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虽然有总体框架的建构,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与国际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保险机构虽拥有大量的资金,却局限在有限的投资渠道里,限制甚至阻碍保险投资的发展。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面对国外保险业的竞争,必须通过发展投资业务来保证保险机构利润,增强偿付能力以保证其经营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我国现行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亟需予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WTO进程,为保险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在初步介绍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初步探询,与我国保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考察与现状分析相结合,寻找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创新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保险投资及保险投资监管制度的基本概述。简单介绍了保险投资的概念、原则及进行保险投资的必要性,之后介绍了保险投资监管的概念及进行保险投资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对保险投资监管制度进行法律分析。主要分析保险投资监管制度的法律目标、法律性质、法律价值及遵循的原则,以利于我们更加明确地把握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是对当前世界一些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英、日、韩、台等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在对各国的投资监管法律制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