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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既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也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因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犯罪人就无所谓犯罪的存在。因此, 研究犯罪就不能不研究犯罪人,就不能不研究人自身所固有的人性和人格。犯罪的预防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犯罪人的预防。本文从界定犯罪人的概念入手,以社会学中的社会化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以及默顿的越轨理论等为分析依据,在论述过程中引入了“人性”与“人格”变量来分析犯罪现象。人性确实对犯罪有着很大的影响,人自身既可以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又可以是犯罪行为的控制者。也就是说,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双重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人格”这个中介机制发生作用。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内心潜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的总合,它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行为人因为社会化缺陷导致个体需要结构和满足需要采取的手段、方式不能和社会相适应,只好以非法的手段和方式来满足其欲求。在此过程中,犯罪意识与犯罪动机不断强化并逐渐形成犯罪人格,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在遇到能够激发犯罪意识的犯罪场里,行为人凭借所形成的犯罪意识,通过自己的犯罪价值判断来对客观环境作出评估,以确定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完成一个犯罪人的生成过程。最后,本文根据这一生成过程,有针对性地分别对犯罪人和犯罪场提出了防控措施,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以“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思想为原则,以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的管理控制为重点,以社会控制漏洞的“再防控”为补充,坚持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与情景预防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式良性运行的综合防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