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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但由于法律条文的局限性与文字表述的模糊性,使得公司对外担保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争议最为突出。本文将立足于实务,以中建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挖掘争议焦点之内涵,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笔者之建议。文章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意在厘清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争议问题。首先,文章提炼了中建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案的主要内容,并锁定了本案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有关的争议焦点:被告银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争议焦点太过笼统,因此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文章概括出四个更具体的问题: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章程如何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越权签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担保人(公司)是否有审查义务?其次,针对由争议焦点概括的四个问题,文章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回归至本案。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些结论:第一,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因此并不能单独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否则只能认定为一般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需要视公司追认而定;第三,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债权人也须负一定的担保义务,即对担保人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担保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最后,通过对本案例的层层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还存在很多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最终导致了如同本案的纠纷频频发生。因此,分析完问题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本文从立法层面、公司层面以及债权人层面三方面分别提出了解决方案。立法层面,应完善细化《公司法》第十六条,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越权担保行为;公司层面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事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担保评估与监督程序;债权人层面,应明确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并且债权人可适当要求债务人寻求多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