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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是学者对DSU第22条规定的“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的形象说法,特指WTO成员方执行与WTO协议相违背的政策,并且在DSB发布确认违法的裁决或建议后仍然不改正其违法措施,守约方在获得DSB授权后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的作法。由于报复制度是WTO裁决执行的最后一道关卡,并且报复制度与自由贸易制度存在天然的矛盾,因此报复制度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本文通过条文解释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讨论WTO下报复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各国对外贸易法与WTO制度在报复问题的衔接上提出建议。
在追溯传统国际公法和GATT报复制度的基础上,作者着重对GATT下的报复制度进行分析,强调WTO报复制度继承了GATT多边性贸易制度的特点。并且认为GATT“协商一致性”和其逻辑矛盾限制了GATT报复制度的使用。
随后,作者驳斥了报复制度的作用在于惩罚、平衡和补偿的观点,结合案例和WTO救济体系认为报复目的在于引导执行。同时提出三大矛盾,报复制度对自由贸易原则、对报复水平的限制和报复的实践相互矛盾。
接下来,本文以上述三大矛盾为线索,对轮番报复、追溯性报复、集体报复、转让报复权和金钱及其他补偿措施进行分析,分别指出现有建议的不足和未来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最后,利用比较案例分析的方法,就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中的报复制度与WTO多边纪律下的报复制度的协调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双轨制的运行易与WTO纪律冲突,但保持国内法上的报复制度,例如调查程序,有助于促使违约方执行WTO裁决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