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 :北京化工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majiguo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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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多年的互联网技术又一次迎来了重要的革新——云计算技术,并且甚至有专家断言,一个全新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代在云计算的引领下将全面开启。这场厚积薄发的技术革命,不仅仅使得信息获取的成本大大降低,也使信息的产生与分享变得容易、方便、快捷。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在云计算环境中新兴的作品创作和作品传播利用方式。云计算环境中PaaS(平台即服务)的商业服务模式创新了作品创作的方式,具有开放性、协作性和共享性的特点,Paas平台将人类协作关系推向了更高一层。云计算中另外一项商业模式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则使得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不需要将软件作品下载到本地就可以在云端享受软件的服务功能。第二章探讨了在Paas模式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Paas平台上创作的合作作品增多,且合作作者数量较以往而言呈指数级增长趋势,这将造成合作作者内部在确定合作作品归属以及权利行使方面协调沟通有极大的困难。并且这一困难是我国现行的合作作品归属制度所无法调试解决的。另一方面,由于Paas平台上为创作者提供的共享软件模块资源的交流平台,因此大量的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也将“如期而至”。但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许可使用机制不能够满足云环境中海量的作品授权需求。本文第三章关于定性SaaS模式中作品传播行为进行了探讨。一方面,SaaS模式中不再需要用户下载复制软件作品到本地,通过在线端口即可访问,因此“临时使用”的方式取代过去复制使用的方式;非软件作品在云计算环境中通过在线浏览的方式进行传播,临时复制现象在云环境中将大大增加,云服务供应商为了提高数据安全性采取的冗余存储的备份手段,虽然属于复制行为,但却不属于复制权规制的范围内。因此以复制权为基础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局面在云环境中被打破,并且云环境下复制权限制强化,复制权“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在SaaS模式中传播作品的行为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特征,因为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和“工具”这样的双重性质,用户并未获得软件作品本身或者其复制件,只是获得功能服务。第四章探讨了著作权法在云计算环境中面对种种困境所对应的出路。首先,面对云环境中海量的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数量上升所带来的问题,论文建议确立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约定优先原则,并且建立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代表人制度。其次,创新著作权授权机制,对授权要约模式进一步探索,并且利用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收集,建立起著作权信息“巨网”。最后,对于SaaS模式中的传播作品行为的定性,建议对我国的出租权制度进行重塑和扩张,以便适用新环境下对作品传播行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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