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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害就有救济”是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其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国内法及国际法中规定的豁免免责事由之外,代表国家意志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是国际法上通行的规则。《国家赔偿法》是以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国家如何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问题,即国家责任承担问题。国家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因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