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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已经在刑法学界持续了二百多年,存废双方的观点几乎述尽,但从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角度来讲,死刑的废除已是必然。死刑的废除虽是必然,但势必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世界各国在死刑废除上的经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无论是社会的实际情况,还是民众的情感,目前都无法接受死刑的废除。社会上刑事案件高发,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在内心价值观念上无法接受不执行死刑。由此可见,死刑的改革需谨慎的逐步进行,死刑的替代措施由此而生。死刑替代措施,作为死刑的替代,其在满足人道主义要求而不处死一个人的同时,对其个人的惩罚并不应减少或仅可轻微的减少,这样,才能起到和死刑同等的威慑力。特殊无期徒刑,即不可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可以相对理想的作为死刑的替代。但是,死刑替代措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死刑替代措施应当只适用于那些本应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应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自身具有极高的人生危险性、并且拥有再犯可能性,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死刑的替代措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结构问题,过多的适用无期徒刑的减刑和假释,使得死缓和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民众只愿意相信死刑才具有真正的效力。然而特殊无期徒刑的出现,将彻底改变这种情况,特殊无期徒刑即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目的是将犯罪分子关押终生。各国的民意调查中显示,民众可以接受特殊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在国际影响方面,死刑替代措施的实行,将极大改观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状况,有助于我国国际政策的实行和内部事务的管理,具体如死刑犯不引渡政策的执行。我国死刑罪名较多,这是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情况所决定的,我们不能草率的立即废除死刑,这与国家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矛盾。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我国死刑废除进程,而在这个进程中,死刑替代措施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环。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在死刑废除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修正案八一举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第一次削减死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改变了从79年刑法开始以后的死刑罪名只增不减的情况,这对于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规划出我国死刑废除的大体进程:首先,进一步废除死刑罪名,达到彻底对经济类和政治类犯罪废除死刑,并且只对16个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和战争犯罪才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分别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航空器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军人叛逃罪、战时残害居民罪;第二步,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年对于死刑案件少判、少执行,最终做到虽然刑法上规定有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执行死刑,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第三步,在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一段时间后,民众对于死刑将不再依赖,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时,把16个严重暴力犯罪和战争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改为特殊无期徒刑,做到真正废除死刑;最后,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十分先进,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优越,社会上刑事案件基本杜绝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废除特殊无期徒刑,并以相对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然而,在现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情况和民众思想观念情况下,采用特殊无期徒刑替代死刑无疑是符合现今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利于民众感情的接受,很好的符合了国家的刑事改革意图,能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将从死刑废除的争论为基点,引出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通过论述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及合理性,并采用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的方法对世界各国死刑替代措施进行借鉴,最终提出适合我国当下社会情况与国情的死刑替代措施,即采用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特殊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并详细阐述关于我国刑法应在总则和分则进行哪些具体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