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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紧密联系的重要制度,对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和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已经重新启动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第一步是制定民法典总则。在此背景下,民法学界掀起了对民法典研究的热潮,学者们纷纷提出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的建议稿,但是对于民法典总则中是否应当规定民事责任,学者们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而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对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的认定等理论问题,而且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体系建构、债编的内容结构以及民法典的体系等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定不仅符合我国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总则中的需要,符合我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需要,还有利于树立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应当如何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从体系上而言,对学者关于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观点进行了分析,着重论述了总则民事责任一般规定与分则民事责任具体规定的协调问题,构建起总则与分则相互协调的民事责任体系。从具体规定上而言,借鉴学者建议稿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提出自己关于总则中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的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