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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公众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有关民事公共利益的案件近些年来不断出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使得社会组织拥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中,民事公益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上还有空白,这都制约着公益诉讼的发展。本文通过考察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并以国内实践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具体讨论了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并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进行构建。首先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和社会组织的概述,论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以及社会组织的概念及特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和社会组织基本概念有助于分析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接下来探讨了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特征以及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依据。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也有独特的优势及作用。其次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四个国家。主要分析了域外国家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以及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等相关规定。最后分析了我国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困境,并对我国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完善提出了构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方面、实践方面、社会组织自身方面还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与障碍,完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主要从立法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